最高法院解字第2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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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5 頁 | |
解釋文
[編輯]茲就疑問二點解答如下
(一)第一審判決雖在新刑法施行前若經當事人上訴無論有無理由第二審應依新刑法科斷
(二)強盜共犯中之一人因實施強暴脅迫之結果致人死傷其他共犯應共同負責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復上海臨時法院電
[編輯]茲就疑問二點,解答如下:
(一)第一審判決,雖在新刑法施行前,若經當事人上訴,無論有無理由,第二審應依新刑法科斷。
(二)強盜共犯中之一人,因實施強暴脅迫之結果,致人死傷,其他共犯應共同負責。
附上海臨時法院原代電
[編輯]最高法院鈞鑒。茲本院於法律上發生疑義之點有二:
(一)新刑法第2條載「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關於此條之解釋,分為兩說:
甲說:上訴案件,若第二審裁判時審查原判其判決之日,係在新刑法未經施行以前,適用之舊刑律,並無違誤,而上訴又顯無理由者,儘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不必改依新法另行處斷。
乙說:謂原審判決於適用舊法雖無違誤,但案經上訴,即使判決駁回,亦應依裁判時之法律,即改依新法另行科斷。
兩說之主張不同,此應請解釋者一。
(二)新刑法第346條第3項載「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語,關於此條之解釋,分為兩說:
甲說謂:盜夥中有因刀傷事主而致死者,只可由該盜一人負責,其餘之人無傷害之行為,自不負連帶責任。
乙說謂:強盜行為易生傷人致死之結果,既經夥同強盜,當然可以預見,盜夥中有一人致人於死,其餘之盜,無論為實施之正犯、為幫助之從犯,均應共同負責。
二說未知孰是,此應請解釋者二。
以上疑義,懸案待決,應請迅予解釋,實為公便。上海臨時法院敬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