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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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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2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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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之刑依刑律加減刑法之刑依刑法之刑加減應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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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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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之刑,依刑律加減,刑法之刑,依刑法之刑加減,應於加重或減輕後,比較其刑之重輕。

附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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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徐院長鈞鑒。刑法施行條例第3條比較其刑之重輕,是否刑法之刑依刑法加減,刑律之刑亦依刑法加減之後,乃為比較,懇賜解釋,俾有遵循。桂高分院院長 陳祖信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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